第八版
安阳市交通局局长李亚非一行莅临许昌汽车客运站指导工作
8月3日上午,由安阳市交通局局长李亚非带队的考察团,在许昌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白文山、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马俊骊、万里运业总经理王柏强的陪同下,莅临万里运业许昌汽车客运站参观指导工作。在许昌汽车客运站工作人员的引领下,李局长一行先后参观了发车现场、候车大厅、站前广场,之后在许昌汽车客运站整体鸟瞰图前,万里运业总经理王柏强就客运站的整体建设、运营前景、后期规划等情况向李局长做了简要介绍。最后,李局长一行又实地参观了客运站与高铁站相连的地下通道等基础设施。
参观结束后,李局长一行对许昌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要借鉴许昌汽车客运站的好经验、好办法,切实运用到安阳市客运运输建设上。
(许昌汽车客运站:上官黎华)
加强学习 提升服务技能
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通知,8月22日-24日万里货运公司认真组织各货运分公司经理、安全员参加了许昌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协会安排的为期三天“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是为了以后在管理中持证上岗,管理规范,科学管理。在三天的培训当中,货运分公司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通过深入学习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在新常态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新知识以及突发事件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等内容,有效提高了与会人员的安管意识和安管水平。培训结束后,所有与会人员参加了结业考试。
(万里货运公司:李秋峰)
传递员工好声音 凝聚企业正能量
8月28日上午,卡车司机歌手大赛“哥·勇·赛”活动在万里物流园科技楼前隆重举办。此次活动是由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五部委联合开展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本次“中国卡车司机卓越计划”中,“哥·勇·赛”旨在提升卡车司机文化建设,增加卡车司机生活乐趣,展示卡车司机正面形象,建立卡车司机群体黏性而发起的专项性特定人群歌手大赛,此次歌手大赛主要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在此次卡车司机歌手大赛“哥·勇·赛”现场,万里公司员工在活跃气氛的感染下积极报名参与,充分展示了不一样的自己,一首首动听的歌曲,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此次活动在万里物流园举办,激发了广大员工工作、生活的激情,也丰富了员工的文化娱乐生活,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了积极向上、健康活泼的企业文化,树立了万里公司优秀的企业品牌。(党群工作部)
由许昌市外事局引进的德国客运工程高级专家贝格尔到万里运业进行了为期16天的参观交流,就中德交通信息技术在公交客运应用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沟通。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陈立友、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万里运业董事长陈立干,万里运业总经理王柏强等领导参加会谈。吉林大学李世武教授、武汉理工大学李文锋教授分别交流分享了各自的观点。
贝格尔教授一行先后参观了许昌中心汽车站、GPS监控中心、许昌汽车客运站等多个单位,并观看了万里运业业务以及流程影视资料,听取了工作人员的详细讲解,深入了解了万里公司的发展历史、企业架构、经营业务情况及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内容。贝格尔教授对万里集团在道路运输行业所取得的成就表示肯定,并兴致勃勃地介绍了德国在公共客运信息技术的运行现状和尖端技术。
万里运业就贝格尔教授所擅长的信息技术领域召开了座谈会,双方就实际运营中在信息技术方面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并期待今后有更深一步的交流和合作机会。(万里运业)
万里集团获评“A级诚信示范企业”
8月8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直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共计278家单位开展的2014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中,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为“A级诚信示范企业”。这是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诚信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开展的2014年度诚信等奖评价工作。此次共评出A级诚信示范企业94家,B级诚信企业85家,C级诚信警示企业82家,D级失信企业17家。
此次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获评“A级诚信示范企业”,是对公司多年来一直坚持依法用工、诚信用工的用人理念的肯定,也是对公司今后一如既往的坚持诚信、依法用工的鼓励和鞭策。
(人力资源部)
党务之窗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总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困难的党员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党群工作部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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