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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是怎么回事?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18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案例。以套利为目的的破坏性贸易。贸易环节在整体产业体系、供应链体系内是必不可少的中间流通环节。但从贸易业务本身的特点而言,该环节极其容易产生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破坏性贸易行为。

当处于上行的经济周期环境时,随着产业链各环节存在的利润空间增大,会吸引一部分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贸易商加入到产业链环节中,而恰恰贸易环节又是整体产业链或供应链中进入门槛低的环节,此类贸易商主要目的并非通过生产行为增加商品价值,而是依托一定的商业或资金优势,通过贸易行为赚取价差,实现商业套利

当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贸易行为占比增加到一定程度,其结果又极具破坏性,要么增加终端客户的消费成本,影响终端市场;要么挤占生产流通环节利润,形成恶性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使整体产业的结构稳定性变得极其脆弱。看似可控的“控货”模式。

大宗商品融资,根据《巴塞尔协议》20046月版本,“大宗商品融资是指对储备、存货或在交易所交易应收的商品(如原油、金属或谷物)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贷款。主要的控货方式包括对物本身的控制或对提取货物的权利的控制,例如现货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保兑仓融资等等;不难看出,在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业务中,风险控制的核心抓手以及控制点在物本身,通过一定的折扣比例,以物的质押或物的相关权利质押,来实现对物的控制,由此来进行风险控制。但如果深入了解此类控货措施的具体实现条件和对应标的,会发现,这中间存在不少难以解决的难点和问题,而往往这些问题,带来的风险相当巨大。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本身同质押担保措施的矛盾;从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实务操作中,我们可以了解,大量的大宗商品交易流转发生在港口、码头、仓储集散地等物流场地。这是由于大宗商品交易由于其标的物本身的特点对于运输和储存环境的依赖度极高,而且大宗商品交易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物流仓储成本;如果仅仅是为了实现质押担保以及其他控货要求,进行仓储环境的变化,不仅需要支付高昂的仓储运输费用,而且对于业务本身的冲击也相当大,因为这些物流集散地一般也都是大宗商品的交易市场。所以,完全通过传统的质押物控制措施来实现控货,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环境中并不适用;这就意味着,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控货模式存在天生的瑕疵,金融机构无法通过有效和完整的质押担保控制措施,实现对质押物完整的控制,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公共仓、第三方仓,通过派驻人员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货物的控制。恰恰是这种瑕疵的存在,让很多不良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例如贿赂管理人员以次充好,质押物掉包,重复质押等等。仓库是个重资产的行业,所以贸易融资到后变成了只信自己的库,甚至连自己的库都不信。更曾有很多国字头的仓库,管理混乱,监守自盗,自加杠杆,库内只留够流转的货物,其余库存库外循环,把自己当作“物资银行”。大宗商品的动产属性在瑕疵控货模式下的风险。大宗商品按照物权相关法理分析,其物的属性为动产,而作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式,它不同于不动产的交易,需要以登记作为公示的核心要件;由于此类属性特点,我们不难理解。

为何在大宗贸易融资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的欺诈性风险?

首先,由于大宗商品交易本身的特点无法实现完整的质押担保控制,即无法改变物的占有方式,而无论是第三方仓、自有仓以及公共仓均同交易市场有高度的重合和交叉,作为融资主体,在对外开展销售或者贸易业务过程中,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接触到此类监管仓。这也就造成了一种风险,融资主体完全有可能将其他资金方带到监管仓进行质押物查验,结合掌握在融资主体手中的购买协议及发票,完全可以向第三方昭示他对已被质押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对于第三方而言,融资主体掌握了获得该批次大宗商品的交易凭证,更通过占有的方式公示了他对该批次大宗商品的所有权;其次,无论是第三方仓、自有仓以及公共仓类型的监管仓,作为金融机构控制此类监管物的方式,大多仅限于派驻人员管理、张贴权属标签,架设监控设备等。而此类控制和管理方式,其实是脱离控制的,因为此类控制措施真正实施的环境是在融资主体熟悉和了解的市场环境,而并非资金方控制的环境下,一旦融资主体从主观上想要对监管物动手脚,有足够的便利条件以及时间来实施此类行为,包括贿赂管理人员、替换权属标签,甚至是组织人员抢货。而对于监管方或者资金方而言,根本无法及时应对此类突发性或者恶性风险事故。通俗点讲,这不是他们的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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