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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TIR证签发流程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发布时间:2018-1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以下简称《TIR公约》)、《协会TIR手册》、《TIR证持证人手册》及《承诺声明》(见附件1)相关规定,为确保《TIR公约》安全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我会”)是经中国海关总署授权的,唯一合法的TIR证签发机构,负责执行本办法,维护单证管理系统及其担保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定义
       (一)TIR证。TIR证是一种国际海关文件,构成TIR制度的行政支柱,也是证明TIR制度下所运货物具备国际担保的证明。
       (二)持证人。指根据《TIR公约》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TIR证的人,并且以其名义用TIR证的形式提出海关申报,表明希望按TIR程序在起运地海关上货。他应负责向起运地海关、沿途海关和目的地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货载和相应的TIR证,并负责认真遵守本公约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配额。配额指任一时刻持证人正在使用的TIR证的数量。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我会为所有持证人指定TIR证配额,并有权调整配额数量。
       (四)车辆审核机构。负责验审公路车辆和集装箱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TIR证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资质。
       根据《TIR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TIR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二)有可资证明的相关经验,或者至少有经常从事国际运输的能力,如持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授权证明;
       (三)良好的财务状况;
       (四)可资证明的《TIR公约》应用知识,参加过我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未曾严重或屡次违反海关法或税法;
       (六)签署《承诺声明》。
       第五条 申请。
       申请使用TIR证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一)申请表一份(如有任何信息更新须重新提交,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六)企业经审计的近两年度财务报告;
       (七)企业近两年度纳税申报表;
       (八)无违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行为的声明(见附件3);
       (九)车辆审核机构核发的《海关加封货物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和(或)《按制成后批准的批准证明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第六条 审核。我会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指定唯一的识别码,并将名单报送海关。
       第七条 审核通过后,持证人应:
       (一)与我会签署《承诺声明》,一式两份;
       (二)签收《TIR证持证人手册》,并提供签收记录(见附件4);
       (三)根据我会要求办理准入担保。
 
       第三章 TIR证签发流程及回收管理
       第八条 我会负责中国境内的TIR证签发及管理工作。
       我会秘书处及远程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向TIR证持证人签发TIR证。
       签发地点及方式:
       (一)地点:
        1.秘书处:北京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3-15B 联系电话:010-58731836
        2.远程办公室:(暂无)
       (二)方式:
       1.现场签发。
       2.邮寄方式: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持证人承担邮寄费用。
       第九条 根据各自配额数量,持证人须于每年4月底及10月底前向我会提交《持证人TIR证使用计划表》(见附件5)。如因未提供该表而导致TIR运输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任由持证人自负。
       第十条 TIR证应由持证人指定专人领取,领证人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我会备案(备案表见附件6)。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挂号信方式或以其他安全的方式(快递等)交付TIR证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我会,并提供详细收件人信息,持证人应及时向我会反馈收到TIR证的签收证明。(《非现场方式领取TIR证申请表》见附件7)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持证人可向外国发证机构申请TIR证。持证人需向我会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8),并按照我会要求提供相应信息。TIR作业结束后,应按规定将TIR证返还给我会。
       第十二条 外国持证人可向我会申请TIR证。持证人需向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我会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我会确定持证人具备TIR证颁发条件后,签发TIR证,有效期最长为十天,发行价格由我会确定。
       第十三条 TIR证(已使用或未使用)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必须返还我会。如未及时返还TIR证,我会将按照“未能返还TIR证”的规定(详见《TIR证持证人手册》第九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已使用的TIR证必须返还我会并随附以下文件副本:
       (一)由收货人签字的运输单据或运输合同;
       (二)确认车辆驶出(入)目的地海关的有效收据和(或)交货证明副本。未按我会规定时间递交所需文件,我会有权立即限制或暂停持证人TIR证使用权。
       第十五条 由于丢失、被盗、损毁或由官方机构(如海关或警察等)扣留而无法返还TIR证的,必须立即通知我会并填写《损耗声明表》(见附件9),未在我会规定日期提交《损耗声明表》的,我会有权要求持证人提供额外担保或暂停持证人TIR证使用权。
       第十六条 由于未将TIR证丢失或被盗情况通知我会或通知我会过晚而造成TIR证被第三方用于欺诈,由此引发的任何索赔责任由持证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TIR证临时和永久暂停
       第十七条 根据《TIR公约》第6条第4款的规定,海关可以决定撤销或收回持证人进入TIR程序的授权。我会将宣布持证人持有的所有TIR证无效。
       第十八条 如果持证人的TIR证使用权被临时或永久地暂停,从暂停之日起持证人禁止使用TIR证。一旦TIR证使用权被永久暂停,持证人须立即返还所有TIR证,持证人未返还我会的TIR证将被宣告无效。持证人拒不返还我会TIR证的,我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证TIR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我会负责解释。

       附件1:承诺声明.doc

       附件2:申请表.doc

       附件3:企业声明.doc

       附件4:《TIR证持证人手册》签收证明.doc

       附件5:持证人TIR证使用计划表.doc

       附件6:TIR证申领人身份备案表.doc

       附件7:非现场方式领取TIR证申请表.doc

       附件8:向外国发证机构申请TIR证申领书.doc

       附件9:损耗申报表.doc

       附件10:TIR证签发单.doc

       附件11:企业授权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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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

(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30 号

       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落地实施,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提升进出口陆路运输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启动TIR运输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TIR运输是指持有由《TIR公约》缔约国担保、发证机构发放的TIR证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以下称TIR证持证人),根据《TIR公约》规定的TIR运输程序,将TIR证列明的货物从启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的行为。

  二、从事TIR运输的车辆(以下称TIR运输车辆)应当取得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并悬挂TIR标识牌。

  TIR运输期间,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应当在其列明的有效期内。

  三、我国TIR运输的担保、发证机构为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道协)。

  我国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发证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汽车运输研究中心。

  四、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为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

  五、TIR证持证人开始TIR运输前,应当通过TIR电子预申报系统,向海关申报TIR证电子数据,并在收到海关接受的反馈信息后,按照《TIR证使用手册》(详见附件)有关要求填制TIR证。

  六、TIR运输车辆到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TIR证持证人应当向海关交验TIR证、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

  其中,TIR证向启运地海关交验之日,应当在TIR证首页显示的TIR有效日期之内。

  七、经启运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无误、施加海关封志,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开始TIR运输。

  经出境地、进境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及海关封志无误,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继续TIR运输。

  经目的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及海关封志无误,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结束TIR运输。

  八、不具备加封条件的长大笨重货物,TIR证持证人应当在开始TIR运输前,将包装单、照片、绘图等辨认所载货物所需的材料附在TIR证首页内侧上。

  九、TIR运输期间发生货物装卸的,相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现行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管理规定,向海关传输装载信息、到货信息等。

  十、TIR运输货物因故不再运往目的地,或经海关验核TIR证号无效,需要中止TIR运输的,TIR证持证人应当按照现行进出口或过境货物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邻国的出境地海关未予结关或结关手续不当,进境地海关要求TIR证持证人补办相关手续的,TIR证持证人应当返回邻国的出境地海关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TIR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相关禁限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查验作业,并按照海关要求做好相关情况说明工作。TIR运输货物不得包括HS编码为22.07.10、22.08、24.02.10、24.02.20、24.03.11和24.03.19六类酒精和烟草产品。

  TIR证存在非中文方式填制内容的,TIR证持证人须提供相关翻译文件及真实性的承诺书。

  TIR运输过程中遇有突发情况的,TIR证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

  十三、TIR证持证人需变更TIR证有关内容的,应当在划去有误之处、补上所需内容、签章确认无讹后,交海关验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

  十四、TIR运输发生未按规定时限过境运输出境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涉及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的,TIR证持证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

  十五、TIR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TIR证持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TIR运输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TIR作业的,TIR证持证人应向海关办理TIR作业结束和进口报关手续;因不可抗力遭受毁坏或灭失而不能继续完成TIR作业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六、中国道协收到海关委托其向TIR证持证人发出的违规通知(通知包括TIR证号码、海关接受TIR证的日期、发出通知的原因,以及TIR证相应凭单复印件等信息)后,应当在3个月内通知相应的TIR证持证人或直接责任人。

  中国道协收到海关发出的索赔声明(声明包括TIR证号码、需缴纳的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的款项计算明细、索赔原因、基本情况说明,以及TIR证相应凭单复印件等信息)后,应当在声明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将要求款项交至指定账户。

  十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TIR公约》和现行国内法律法规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TIR证使用手册.tif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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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R公约》在中国正式实施 首票TIR运输启动

       5月18日,中俄国际道路运输试运行暨中国TIR运输启动仪式在大连举行。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海关总署副署长胡伟,俄联邦汽车运输署署长德沃伊内赫·1阿列克谢·维克多洛维奇,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RU)秘书长翁贝托··布雷托,辽宁省副省长王明玉,大连市市长谭成旭、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下称我会)会长王丽梅出席此次启动仪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王水平主持启动仪式。

       刘小明在致辞时表示,此次活动将首次开通我国大连至俄罗斯新西伯利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这是双边国际道路运输中运行距离最长、途径城市最多、通达程度最深的一条线路,也是我国加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以后我国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首次使用TIR证从事国际道路运输活动,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我会作为海关总署正式授权的中国TIR证发证担保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在TIR运输启动前,完成TIR证签发的全部准备工作。仪式现场,王丽梅会长主持首批TIR证持证人发证仪式并为持证人颁发TIR证。

       车队启动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王水平和我会会长王丽梅与车队司机亲切合影。
      
       同期,为确保中国首票TIR运输顺利实施,我会TIR部门相关同志为首批TIR证持证人就如何填写纸质TIR证及如何使用TIR-EPD(电子预申报系统)向海关提报货物电子信息提供技术支持。中国首批TIR证持证人:新疆中外运区域储运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龙运快运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负责同志顺利完成报关前所有准备,并现场签署《承诺声明》,接收我会向持证人发放的《TIR持证人手册》。

       《TIR公约》在我国正式实施后,为推进公约在我国常态化运行,履行公约赋予的职责,即日起,正式受理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准入TIR海关系统和使用普通TIR证的申请。具体程序及要求请登录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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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尔果斯口岸
       霍尔果斯口岸,是新疆口岸之首,位于中国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国唯一的副省级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的陆路口岸,与哈萨克斯坦隔霍尔果斯河相望。经伊霍铁路、连霍高速公路、312国道和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在这里结束。
       这里,有经济开发区,特别是有税收优惠的自由贸易区。
       霍尔果斯是元明清以来该地带生活的蒙古族(漠西蒙古)称呼,蒙古语霍尔果斯是“驼队经过的地方”(意指驼站)。民国时期,因沙俄及后来的苏联强大而一度采用俄罗斯方使用的哈萨克语“尼堪卡”,后来恢复中国方面的习惯称呼。
       霍尔果斯口岸是中国西部历史上最长、综合运量最大、自然环境最好、功能最为齐全的国家一类陆路公路口岸。霍尔果斯口岸是新疆与中亚各国通商的重要口岸,霍尔果斯口岸是新疆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窗口,与南疆中巴边境的红其拉甫口岸和北疆阿拉山口口岸同为新疆目前向第三国开放的3个口岸之一。
       口岸设管理委员会,检查检验机构健全。口岸区已建成联检厅、办公楼及银行、邮电等部门的各类建筑面积29.8万平方米,仓库、货场12.2万平方米,边民互贸市场100多万平方米。常设机关单位45个,各类办事处、企业2500余家。
 

       伊尔克什坦口岸
       伊尔克什坦口岸原称为“斯姆哈纳口岸”,位于我国西陲第一村新疆乌恰县吉根乡斯姆哈纳村,地处东经73°58′,北纬39°42′,是我国最西部的一个口岸。口岸距乌恰县城140公里,伊尔克什坦口岸于1997年7月21日临时开通过货,2001年7月1日该口岸通过了国家验收,2002年5月20日正式全面开通。据统计口岸总投资约4000万元。2011年该口岸迁至距离乌恰县城3公里的新址办公。
       伊尔克什坦口岸位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境内,地处东经73°58′、北纬39°42′,与吉尔吉斯斯坦的奥什州毗邻。口岸距乌恰县城150公里,距阿图什市250公里。与伊尔克什坦口岸相对应的口岸为吉尔吉斯斯坦的伊尔克什坦口岸,位于吉奥什州境内,从该口岸至吉国奥什州仅210公里,比从吐尔尕特口岸出境到奥什近800公里。2011年该口岸迁至乌恰县,紧邻乌恰县城,占地10万平方米。
       伊尔克什坦口岸是古丝绸之路上的一个重要通道和驿站,于1997年7月21日临时开通过货,于2002年5月10日正式对外开放,允许中吉两国及第三国的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通行,为常年开放口岸。

       二连浩特口岸
       二连浩特口岸位于中国的正北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部,东西南三面与美丽富饶的苏尼特草原相邻,北与蒙古国扎门乌德隔界相望,是中国通往蒙古国的唯一铁路口岸,与蒙古共和国扎门乌德口岸隔界相望,过货能力350万吨,是中蒙两国唯一的铁路口岸,也是欧亚大路桥中的重要战略枢纽。二连浩特口岸也是国务院首批批准的全国13个沿边开放城市之一。
       二连浩特市位于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正北部,与蒙古国最大的口岸城市扎门乌德市相隔9公里,是中国最大的公路、铁路口岸,国际国内交通十分便利。辖区面积4015平方公里,城区面积18平方公里,现有人口近10万人。
       “二连”是蒙语的汉译音,有海市蜃楼之意。1956年1月,北京——乌兰巴托——莫斯科国际联运列车正式开通,二连浩特建城。1966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二连浩特市。1986年3月,国务院批准该市为甲类开放城市,内蒙古政府批准该市为自治区计划单列市。1992年7月,国务院批准该市为中国13个沿边开放城市之一。1994年8月9日,现任中共中央书记胡锦涛视察该市时作出重要指示:“在边字上做文章,在开放上下工夫,在内联上求发展”。
       二连浩特口岸拥有亚洲最大的散堆装货场、换轮库和先进的H986火车检验系统。年进口原油300多万吨、木材300多万立方米、铜矿粉50多万吨、铁矿石300多万吨、钼矿粉5000多吨。蒙古国70%的果蔬和日用品经由该市运入,去年该市进出口货运量达到854万吨,货值22。4亿美元。
       二连浩特市是世界闻名的“恐龙之乡”,是中国最早载入国际生物史册的恐龙化石产地,距市区8公里处有恐龙化石埋藏集聚区,世界各国游人纷至沓来。

       满洲里口岸
       满洲里口岸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大草原西部,处于中俄蒙三角地带,北接俄罗斯,西邻蒙古国,是第一欧亚大陆桥的交通要冲,是中国通往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和欧洲各国重要的国际大通道,也是中国最大陆路口岸,承担着中俄贸易65%以上的陆路运输任务。满洲里口岸是中国沿边口岸中唯一的公、铁、空三位一体的国际口岸,也是唯一实行24小时通关的陆路口岸。
       满洲里口岸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辖区面积45万平方公里。辖区内中俄、中蒙边境线长1819公里,其中,中俄边境线长1812公里,中蒙边境线长807公里。关区内有一类口岸6个,分别是满洲里铁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阿日哈沙特口岸、海拉尔航空口岸、黑山头口岸、室韦口岸,二类口岸3个,分别是额布都格口岸、阿尔山口岸以及二卡口岸。
       截至2018年10月,经满洲里口岸的中欧班列出境线路有32条,入境线路有16条——货源地辐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带、华南、中南、西南等地区,货物出口至俄罗斯、德国等13个欧洲国家28个城市。

       绥芬河口岸
       绥芬河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东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接壤,总人口10万(包括5万流动人口)。1992年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批沿边扩大开放城市。1999年6月,经中俄两国政府外交换文,设立绥芬河中俄互市贸易区。
       绥芬河是一座风光秀丽的山城,坐落在长白山北端,作为国际通商口岸已有近百年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定为国家一类口岸,一直承担着中苏贸易进出口运输和分拨任务。
       绥芬河处于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地带,是中国通往日本海的唯一陆路贸易口岸。距俄远东最大的港口城市海参崴230公里,有一条铁路、两条公路与俄罗斯相通。通过俄罗斯的海参崴、纳霍德卡港口,连接中、俄、日、韩、朝等国家和地区陆海通道的关结点,是中国参与东北亚多边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窗口”和“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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